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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当·斯密的思想渊源:一种被忽略的学术传统
时间:2012-05-16       稿件来源:《经济学文摘》


       文章试图在西方“主流学术传统”中,梳理出一条相对清晰的学术发展脉络,即“苏亚雷斯—格劳秀斯—普芬道夫—卡迈克尔—哈奇逊—斯密”之间的继承关系。从斯密主要著述看,斯密的研究方法、研究主题、论证思路、行文风格等,基本完全延续了自然法(道德哲学)传统,但有很大的改进和重要的突破。
       1.研究方法。正如登特列夫(2008)指出的:“格劳秀斯的自然法理论不同于经院哲学的地方,并不在于内容,而在于方法。”(第58页)尽管格劳秀斯8岁时就创作了拉丁文诗歌,但对数学却情有独钟,“在格劳秀斯的学说中,法律问题和数学问题是互相联系着的。……在自然法学说后来的发展中,这种用数学方法阐述法律问题的倾向甚至更为明显。”(卡西勒,1996)格劳秀斯经常提到数学,1604年写作的《捕获法》序言部分,就以9项法则推出13项法律,而他在《战争与和平法》中关于“即使上帝也不能使二加二不等于四”的“数学应用”,更成为近代人文学科得以摆脱传统经院哲学桎梏的有力武器。其实,尽管自然法貌似“形而上”和泛道德化,但由于它重视人的本性(假设前提)、强调理性的作用(论证工具),故它实际上同数学方法是兼容的。从苏亚雷斯的著述中我们经常看到的是:概念辨析、提出命题、得到推论;格劳秀斯明确提到了数学方法,而普芬道夫则有了进一步的发挥。
       芬道夫与斯宾诺莎、洛克同岁(生于1632年),他和大数学家莱布尼兹同是数学大师魏格尔的得意门生;同格劳秀斯相比,普芬道夫的数学水平要高得多。1656年,普芬道夫结识了数学家、哲学家、耶稣会成员笛卡尔,也许对他写作《普通法理学精义两卷》产生了一定的影响。同斯宾诺莎的《伦理学》(1675)类似(该书在形式上几乎就是数学专著,完全由假设、命题、证明等组成),《普通法理学精义两卷》基本由定义、公理(源于理性)和Observations(源于经验)组成。在其更具学术影响力的八卷本《自然法和国家法》和作为该书摘要版的两卷本《论义务》中,普芬道夫放弃了数学形式,但论证思路明显留有几何学痕迹。
       哈奇逊和斯密是苏格兰人,而苏格兰学者大多具有浓郁的经验心理主义和情感主义特征,他们重视历史(多数学者有史学著作,但不同于德法史学,而是强调个人和心理,所谓“推测的历史”或理论历史),强调个人的心理和情感。同苏亚雷斯、格劳秀斯和普芬道夫相比,这些苏格兰晚辈继承的东西很多,但同时亦融入了上述苏格兰学术传统。哈奇逊的著作,不少地方似乎是心理学著作,斯密著述中亦大量体现出了心理学分析。如斯密认为,“一个体系就是一部想象的机器,发明它是为了在想象中把现实中已经产生的不同活动和结果连接起来”(《天文学史》,格拉斯哥版“斯密全集”第三卷第66页);“哲学可视为一门致力于想象的艺术”(同上,第46页)。显然,在进行“想象的艺术”的研究时,欧洲大陆前辈提供的方法并不足够。心理、经验、归纳、推理等,在斯密那里是相互兼顾、相得益彰的。简言之,就研究方法而言,斯密兼顾了自然法的欧洲大陆传统和苏格兰学术传统,是一种借鉴、综合与提高。
       2.研究主题。从名称上看,欧洲大陆的自然法哲学(从经院哲学到普芬道夫)和苏格兰的道德哲学似乎存在很大不同,“自然”和“道德”似乎完全是不搭边的两个词。不过,借助于上述“研究方法”辨析,我们可以大致推出如下结论:二者形异而神同,几乎就是一回事!不论是自然法还是道德哲学,其假设前提(逻辑起点)都是一致的,即人类本性(自我保全、关心自己)。不过,在从自己推导到他人时(人类的群居性或社会性),传统自然法更多地借助于人类具有的“理性”能力,而苏格兰道德哲学(以斯密为例)则另外添加了一种人类所具有的“同情”能力(或“设身处地想象他人的能力”)。“理性”是人类具有的能力,“同情”也是人类具有的能力,它们都是道德中性的概念(在斯密那里,“同情”是一个心理学而非伦理学词汇),这也是欧洲大陆的“数学”或“演绎”方法变为苏格兰学者经验心理主义方法的内在逻辑。当然,自然法和道德哲学的结论也是一样的:符合人类本性(前提)和人类能力(“理性”或“同情”,论证方法)的东西,是正义的。简言之,自然法和道德哲学的起点和终点是完全一样的,只是论证过程略有不同而已,即在“理性”能力中加入“同情”能力以体现苏格兰学术界的经验心理主义特征。
       正因如此,苏格兰的道德哲学同“苏亚雷斯—普芬道夫”学术传统是一脉相承的,其研究主题也是大致吻合的。不妨以哈奇逊和普芬道夫为例(在文章选择的代表作中,只有这二人的著作是相对完整的体系,苏亚雷斯、格劳秀斯和斯密的著述仅是完整体系的一部分)。正如上文提及,普芬道夫的经济理论(第一卷第14章“论价值”)在契约和所有权之后,但二者之间还插入了“语言”(第10章)和“起誓”(第11章)两部分。在《道德哲学体系》中,哈奇逊采用了完全相同的做法,即论述完契约后,分别阐述了“语言”和“誓约”问题,然后转向经济理论和“合同”问题。由此也可以理解,为何斯密的学术研究从语言学开始,如《塞谬尔·约翰逊的英语词典》(1755年)、《论语言的形成与语言的特征》(1761年)等。
       3.斯密思想体系:基本思路。基于上述分析,我们可以按照上述“自然法和道德哲学”学术传统,大致勾勒出斯密学术思想的基本思路。分析的起点是人类本性和“自保原则”。斯密认为,“毫无疑问,每个人生来首先和主要关心自己;而且,因为他比任何人都更适合关心自己,所以他如果这样做的话是恰当和正确的。”(《道德情操论》,第101~102页)因此,“最神圣的正义法律就是那些保护我们邻居的生活和人身安全的法律;其次是那些保护个人财产和所有权的法律”(同上,第103页)。也就是说,利己人性(关心自己)是逻辑起点,生命(首要原则)和生命的手段(财产)分别是第一位和第二位的保障对象。这同“主流”学术传统完全一致。
       同自然法和道德哲学传统一样,分析完“个人”后就要研究“社会性”(群居性)。斯密同样认为,“人只能存在于社会之中,天性使人适应他由以生长的那种环境”(《道德情操论》,第105页),然而,“主要关心自己”的人,如何才能过一种社会性生活呢?自然法哲学借助于人类具有的“理性”能力,斯密则引入了“同情心”。斯密认为,尽管每个人生来主要关心自己,但幸好人类还有一种“设身处地的想象”(《道德情操论》,第5页)的能力,这种能力就是怜悯或同情。借助于这种能力,每个人就能够设身处地,综合考量自己和他人的感受,并采取适宜的行为;而适宜的行为,就是美德。
       以上是斯密学术思想的基本框架,不论是法律、政治还是经济问题,斯密基本是在这个大框架下进行分析的。其法律和政治著作始终没有完成,我们无法了解其论证细节(《法学演讲》过于简略),《法学演讲》的法律学之“绪论”提到了格劳秀斯和普芬道夫的自然法,但“契约”则是欠缺的,相信应是其构思但未完成著作的组成部分。因此,就斯密已出版的作品而言,其法律政治部分明显不如其学术前辈完整(尤其是“契约”、“所有权”和“合同”等)。道德哲学的原理部分,斯密有继承和提高(欧洲前辈过于重视理性,哈奇逊过于重视情感,斯密则很好地兼顾之),更有大的改变。在其学术前辈的论述过程中,“个人”(自己)和“社会”(他人)分得不是很清,且往往先讨论个人再分析社会,但斯密的《道德情操论》则明确将“他人”(第一、二卷)放在前面,“自己”(第三、四卷)放在后面,这或许是仅仅看完该书前两卷的读者,误认为《道德情操论》和《国富论》分别基于“利他”和“利己”并存在所谓“斯密问题”的原因。
       4.亚当·斯密的经济理论。同学术前辈相比,斯密对于经济理论的发展是革命性的。《国富论》对经济理论的阐述,不仅完全摆脱了神学的影响,且不再局限于自然法或道德哲学的框架之内,而且自成体系,对市场经济的方方面面进行了系统的阐述。同时,由于已经具有了坚实的道德哲学(或自然法)基础,已经借助于《道德情操论》对人类行为有了全面的把握,因而可以直接探讨经济问题。尽管如此,斯密的经济理论仍然具有下述值得注意的特点:其一,斯密经济理论同他的道德哲学不仅是相容的,而且是密不可分的;其二,斯密论述经济问题的思路和行文风格,同前文提及的自然法哲学和道德哲学传统是一脉相承的;其三,尽管斯密的经济理论独立成篇,但仍然留有不少传统体系的特征,尤其是他的分工交易理论。
       具体而言,同“主流”学术传统一脉相承的是,每个人首先关心的是自己,但他要同别人打交道,故而需要同他人进行平等互利的交换(或许是自然法哲学的“理性”能力,或许是斯密所说的“设身处地”的“同情”,斯密在《国富论》中称其为“互相交易”的倾向)。人类交换的倾向引起了分工,而分工能够提高劳动生产率;在对分工交换的进一步分析中,斯密依次探讨了货币问题(便于交换)、价值理论(度量交换比例)、供求理论(交换机制)、分配理论(反馈机制)等,由此构成了《国富论》第一篇的基本内容。除了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劳动者人数(就业)对于经济增长同样重要,而就业增加同资本积累和资本运用有关,此为《国富论》第二篇主要内容。按照苏格兰学者的惯例,斯密接着研究了经济史(第三篇)和经济思想史(第四篇),最后探讨了政策问题(主要是财政问题)。以上就是《国富论》的大致思路和主要内容。

作者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
摘自《经济学动态》(京),2011.9
原文约22800字
原题《亚当·斯密的思想渊源:一种被忽略的学术传统———兼论现代市场经济的内在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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