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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的实施与供应链金融
学术成果发布
时间:2016-05-06       稿件来源:暨南大学 江伟

    伴随着20世纪80年代供应链管理的兴起与推广,供应链模式在推高整个生产过程财务成本中的局限性日益突显,这促使供应链核心企业转向对财务供应链管理的价值发现过程,国际银行业也展开了相应的业务创新来适应这一需求,由此促成了供应链金融(supply chain finance)这一金融创新产品的诞生(胡跃飞和黄少卿,2009)。所谓供应链金融,是指通过整合“产—供—销”链条上的所有资源,对供应链中核心企业以及上下游企业提供全面的金融产品和服务,从而达到降低供应链企业融资成本,并提高整个供应链竞争能力的目的。供应链金融自诞生以来,不仅得到实务界的迅速推广,而且引起学术界的极大关注,学者们分别从融资、股价波动、会计稳健性以及公司业绩等方面考察供应链上下游企业(供应商与客户)之间的相互影响。但是由于在获取供应链金融上下游企业信息和具体信贷类产品相关数据方面的困难,学术界目前从融资角度开展的经验研究还相对较少,尤其缺乏围绕供应链金融具体信贷类产品的经验研究。2007年10月1日正式实施的《物权法》,首次将应收账款和存货纳入我国动产担保范围,这不仅对我国企业尤其是民营企业或者中小企业解决融资难问题和提高竞争能力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而且为进行应收账款和存货等动产担保贷款方面的研究提供了契机。
    《《物权法》的实施与供应链金融—来自应收账款质押融资的经验证据》一文以2007年我国《物权法》的实施为切入点,具体从应收账款质押融资的角度研究我国上市公司的供应链金融。该文首先进行时间层面的纵向检验,即考察2007年我国《物权法》的实施是否促进了我国上市公司(作为供应商)利用应收账款质押融资的行为;在此基础上,考虑到供应链金融主要涉及供应商(或者资金的需求者)、客户以及银行(或者资金的供给者)三方之间的关系和相互影响,因此,该文接下来进行企业层面的横截面检验,即进一步考察在2007年之后,公司产权性质(反映资金需求者的特征)、所处地区金融发展水平(反映资金供给者的特征)、应收账款客户集中度以及第一大客户的产权性质(反映客户特征)如何对上市公司利用应收账款质押融资的行为产生影响。
    该文的研究结果表明:在2007年《物权法》实施之后,无论是国有还是民营上市公司,其利用应收账款质押融资的行为都有所增强;进一步的研究发现,国有公司和所处地区金融发展水平比较高的公司会更多的利用应收账款质押融资;应收账款客户集中度会弱化公司利用应收账款质押融资的行为,客户为民营性质的上市公司更容易获得应收账款质押融资。
    该文的研究贡献主要体现在:(1)在供应链金融方面。该文利用中国上市公司对质押贷款披露的这一独特数据,围绕应收账款质押融资这一具体的供应链金融信贷类产品展开了研究,从而为深入考察和了解供应链金融的内在运作机理提供了一定的经验证据。(2)在债权人保护方面。虽然大量的研究结果表明,投资者法律保护对于一国的金融发展和经济增长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但是大多数的研究主要围绕中小股东权利保护展开研究(La Porta et al., 1998; Johnsonet al., 2002; Beck et al., 2003);在相对较少的债权人保护方面,学者们要么通过构建债权人保护指数进行跨国比较研究(Djankov et al., 2007),要么围绕《破产法》开展对公司一般投融资行为影响的研究(Davydenko and Franks, 2008),而围绕某一具体法规从担保贷款角度开展的经验研究还比较少。对此,该文具体考察了《物权法》的实施对于我国上市公司应收账款质押融资行为的影响,这不仅对Berkowitz et al.(2013)探讨《物权法》的实施对于上市公司一般投融资行为影响的研究进行了拓展,而且有助于我们从担保贷款角度了解债权人保护促进一国金融发展和经济增长的内在机理。(3)在商业信用融资方面。在现有的、少量的从应收账款角度开展商业信用融资的研究中,很少有学者深入考察客户特征对于企业应收账款融资的影响(Rajan and Zingales, 1997;Wilson and Summers, 2002;江伟和曾业勤,2013),该文则探讨了应收账款客户集中度以及第一大客户的产权性质对于上市公司应收账款质押融资行为的影响,从而弥补了国内外对于应收账款融资研究的不足。
    该文的实践启示在于:一方面,该文的研究结果显示,在现阶段我国供应链金融服务推行的初期,银行为了防范自身的信贷风险,还是更愿意为国有企业提供应收账款质押融资。这意味着为了更好的推广供应链金融服务,尤其是发挥应收账款质押融资在解决民营企业或者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中的作用,未来需要进一步完善在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中小企业征信系统以及专业征信评估机构等方面的制度建设。另一方面,在我国《物权法》出台之前,国内学者在担保物权制度总体层面开展了比较全面、深入的理论研究,但是在《物权法》实施之后,围绕这一新法规对于银行信贷实践行为影响的研究却相对欠缺(刘萍,2009)。该文的研究结果显示,在《物权法》实施之后,无论是国有还是民营上市公司,其利用应收账款质押融资的行为都有所增强;而且公司产权性质、所处地区金融发展水平、应收账款客户集中度以及第一大客户的产权性质都会对公司利用应收账款质押融资的行为产生影响。这一研究成果为探讨我国《物权法》的实施对于银行信贷实践行为的影响提供了一定的经验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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